粮库拱形屋顶罩棚合同
一、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江苏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统一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工程量中的消防施工:符合国家统一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谈判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6、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7、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通用条款。
其它合同文件包括:无。
1.4.3双方约定(2)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方式确定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选择其它方式的,具体方式为:无。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1.6图纸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提供施工图。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提供全套施工图2套,不足的由承包人向设计单位购买。
2.发包人义务
2.5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电源、水源接口由建设单位提供,接口位置由承包人在投标前到工程现场勘察,从接口接至施工现场所需材料设备人工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自行考虑,本合同项目承包人单独挂表计量,并支付相应费用。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由承包人提出时间、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与监理方见证下进行现场校验并以书面形式三方确认。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7日内按规范要求进行该单位工程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合同中未涉及的内容,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2.6其它
2.6.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本合同中未涉及的内容,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3.监理人
3.1监理人
3.1.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名称:。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监督、现场协调、工程资料管理,以及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等的确认;②标准的确认;③分包单位的确认;④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发生经济费用及索赔的一切事宜。如未经发包人批准并签字,而仅有监理单位签证的不做为工程结算依据。其他按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提交监理合同的复印件一份给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将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监理方审批。进场后一周内提供工程进度及材料计划报发包人及监理方审批,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签证及预算)、拟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相应进度统计报表资料,报发包人及监理方审批。每月还需向跟踪审计单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就工地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门卫人员等作出具体安排。并按照国家、江苏省、淮安市有关规定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确保施工安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必须保证交接后的施工场地与市政道路和施工场地内的道路清洁通行畅行,夜间必须施工时,承包人自行解决四邻及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问题,处理好四邻关系,降低噪音费用及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担。②所有的废水、污水排放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③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上述相应费用已含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④服从发包人的管理,遵守发包人的制度,维护发包人的环境,因发包人是对外开放场所,须安排专人随时清理污物垃圾,因承包人造成人员不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在交付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交付后,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保护,发生的保护措施和费用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后费用另行商定。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道路、广场、绿化、古树名木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应及时把处理方案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承包人处理,施工期间发生的该类一切费用发包人不予补偿。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制定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规章制度,妥善安排和利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证工完料尽,场地平整清洁。符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一切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竣工后应负责在发包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将临时设施拆除,建筑垃圾在完工后一周内清撤出场并运走。因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场地雨水和施工下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保持道路畅通整洁,如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及监理批准的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不得延期。否则,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预留洞口尺寸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③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并及时发放雇员工资。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不及时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④承包人应协调处理扰民与民扰问题。非发包人原因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⑤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如因疏于管理被有关部门处罚,自行解决,费用自付。
⑥临时用水、电:发包人在施工现场为承包人提供水、电源到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备合格水、电表计量,从计量柜至用水、电设备的线路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购置费、水费、电费及用电耗费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用电的额度和设计图纸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供电线路及供电设施等必须符合淮安市有关安装、使用及维修的规定,承包人对所使用的供水、供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⑦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在合同执行期间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其分水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安装并承担费用,同时本合同承包人也应安装分表,水电费用按各分表用户分摊。各分表用量总和与供水、供电部门计量的差额,按分表用户的用量比例分摊。
⑧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有偷工减料等现象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及时整改返工,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3分包
4.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项目经发包人确认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工程内容,承包人不准转包或擅自分包,若发现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确实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和确认,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进退场时间、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发包人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高于此违约金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项目和承包人一样负有连带责任。
分包施工单位为:另行约定。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合同签订时将项目经理证书交于发包人保管,工程结束退还。
姓名:身份证号:;
职称:;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6对项目经理的其它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时提供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合同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承接其他工程任务,本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单方面更换,否则发包人将追究违约责任。若项目经理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经理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手机在7:30-21:30期间必须畅通,如预计或已发现通讯不畅须及时与发包人联系,否则发生发包人与项目经理联系不上的情况每次处罚200元;项目经理且必须参加工地例会(有事须请假);如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或无故缺席工地例会,发包人将追究违约责任。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实验)资料;主要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样品及其规格、产地、供应单位等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定后方可使用;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立即拆除、限期退场,不按要求拆除、退场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运输上下力费、保管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③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业主。
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原投标报价中没有报单价的材料,应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认定价格,认定价格后承包人方可采购。
⑤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看样订货的材料是指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美观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具体范围由发包人确定。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5.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另行约定。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除6.2款约定外均自行修建。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另行约定。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发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前。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前。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
监理人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开工和竣工
11.3可顺延的工期延误
1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生了通用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况,经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出并经书面同意。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工期的,在事件发生结束后七日内办理完签证,逾期未办的视为未发生,签证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发包人审批认可;发包人认可的延误工期按签证时间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按工期违约条款处罚。
11.3.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天气因素不得影响施工工期。
11.4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金很高限额:无。
11.5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
13.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5.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施工过程的各工序结束后由监理验收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13.8工程试车
13.8.5(4)试车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15.变更
15.5暂估价
15.5.1双方关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谈判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本合同价款采用(1)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6.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①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投标至开工期间及施工期间除本谈判文件有特别说明外的一切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今后不作调整。
②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建筑材料等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今后不作调整。
③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给出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该将所有措施项目费考虑在内,费用标准自定,各项措施费用以包干形式计入,无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均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除模板外措施项目费均不调整。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投标时已经自行考虑、自主报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3)风险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内容:①工程设计变更;②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③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谈判工程量有量差及谈判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调整方法为: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可作调减。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很终以审计方审计通过的价格为准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其投标书中的计价的人工、机械、管理费、计划利润及让利标准编制价款报送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核,很终以审计方审计通过的价格为准变更合同价款。如标准不一致的按很低标准计算。
④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以经谈判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按实结算,很终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对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①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部)三方的签字和单位公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和签证时间。隐蔽工程需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②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
③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须留有相应影像记录)、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对于其他签证,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工地代表必须在完工后10日内签字确认;
④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符合本合同范围的变更签证预算;
⑤每月5日前,发包人、承包人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很终审定价的变更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16.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16.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16.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
17.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承包人必须通过同等额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在加固工程完工后退还。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具体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0%;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到期付清(无息)。
付款前,承包人(中标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供正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7.4竣工结算
17.4.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7.4.3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按通用条款内,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完成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7.4.5竣工结算报告的确认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后14日内,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符合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要求的竣工图纸及其它相关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六份。
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原因影响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导致发包人工程不能按期交付或投入使用,每拖延一天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尾款中扣除10000元人民币,以补偿发包人损失,发包人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补偿损失不足部分的权利。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暂停支付。
18.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有,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20.保险
2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及国家、江苏省、淮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如有,另行商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及国家、江苏省、淮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22.违约
22.4发、承包双方关于违约的其它约定:
(1)工程质量以承包人中标质量等级为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的,必须自费进行返工;经返工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的,必须承担质量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因工程返工而使工程逾期完成,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及违约责任,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同时承包人必须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①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出现无故缺勤;②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③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④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措施与投标书及合同有较大差距。
(3)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且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三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①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方管理;②在建设、安全、卫生系统行业检查中未达标;③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或无故缺席工地例会。④承包人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⑤项目部主要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与投标时不符的;⑥其它类似情况。
24.争议的解决
24.2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本合同第24.1款约定范围以外的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通用条款所列第(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
25.补充条款
(1)、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含人身、设备、材料等)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因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专用条款约定的工作,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有关部门找发包人处理,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到问题解决,并可先行处理理赔,费用和赔偿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由上述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3)、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4)、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有偷工减料现象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及时整改返工,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顺延,工期延误的,还需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5)、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对临近居民和行人的施工期间的影响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需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提供必要的配合。
(6)、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检测、监测人员做好工程质量检测、监测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发生。由于施工原因,导致观测仪器、观测点位破坏,以致无法提供监测数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应由发、承包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发、承包人按规定分别交纳。因发、承包人未及时交纳而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发、承包人自行负责。
(8)、发包人代扣、代承包人缴纳的所有承包人应支付费用及因违约而遭受的处罚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9)、按现行规定要求的对工程的各种材料抽样检测,若检测不合格则该检测不合格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江苏省、淮安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否则,在因其给承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提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给发包人因其所造成的连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1)、如果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延误了工期,需要监理机构再对工程施工延长监理服务期,则应由承包人按延误天数及发包人与监理机构签定的监理费用收取相应标准支付其监理费用。
(12)、如遇工程所在地百姓阻工(与发包人相关且确系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而造成工程停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将误工的人员、机械调配至其它工作面,发包人不因此承担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费用,但可将工期顺延,以发包人书面鉴证为准。
(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及的所有事项,发包人都视为是对发包人及工程的承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实际操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14)、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现场条件等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经发包人及监理方核准后必须予以严格执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施工任务,不得延期。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各阶段工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如承包人未能严格执行各阶段施工进度计划,有延期现象的,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承包人并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未按要求及规定的时间整改到位的,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阶段性工期延误2天或工程竣工工期延误达3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5)、经发包人、监理方检查,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有不安全、不文明施工现象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出,如承包人不服从管理、指出后不整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6)、承包人不应在工地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在施工场地设置有关企业自身及工程的广告,但必须报发包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承包人按审核意见统一规划和制作(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和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权利。
(17)、本次谈判范围内由于设计图纸的误差而造成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各施工工种之间的施工交叉、矛盾等,承包人应在实施施工之前予以解决。凡实施施工之前因承包人原因未予解决而造成的返工,拆除部分的制作、安装、拆除及外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发包人、监理共同认为承包人的全部或部分施工不能满足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勒令承包商退场,或将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指定分包其他单位施工,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费用和损失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19)、承包人应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如发包人、监理在现场发现承包人有未带安全帽等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20)、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及时退场,并且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清理标准得到发包人认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可进行处置,处置的费用在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且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1)、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现场投入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增加人员、机械设备、财力和物力满足现场需要,承包人对此不得拒绝。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无法胜任或不能配合发包人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该人员退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上述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到达,每推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同期结算款中扣除。
(22)、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成立项目管理部,对其所实施的权利与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23)、工效降低费:高(中)考、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各级领导对工地现场进行视察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服从并按照发包人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这可能降低供应商的工效,但发包人不因此原因向承包人增加工程价款。
(24)、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种检查而发生的费用,已含在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
(25)、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经二次返工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等级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全额返还,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6)、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发包人可视情况要求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以电话通知为主)保证在24小时内派人到场保修,小问题当天修完,大问题五天内修完(特殊情况除外),承包人拒绝或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的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27)、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导致工程无法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全额返还,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8)、工程结算审核核减率大于5%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29)、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项目如出现不同的报价,如果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量的单价以价格低的为准”。
(30)、乙方负责办理好建设施工许可证,甲方提供相关的配合。
(31)、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与管理,顾全大局,与校内其他施工单位相互配合,确保校安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如不服从协调与管理,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2)、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中禁止野蛮拆除,如因野蛮拆除造成原建筑物结构损坏的修复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负。
(3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与管理,顾全大局,与校内其他施工单位相互配合,确保校安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如不服从协调与管理,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还需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4)供应商须勘察现场,了解施工环境,自行考虑施工材料进场。
(35)涉及施工垃圾清除出场、土方开挖清理,运距等供应商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
(36)本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和中标单位为同一单位,不得转包。
第四部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简称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施工项目按规定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保期:以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准;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道路、水泥地坪等为贰年;
7、绿化、苗木等免费养护期为贰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内派人进行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部分技术规范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现行技术工艺要求。
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
(另附)
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谈判供应商:
年月日
尊敬的供应商:
请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格式、内容,顺序制作响应文件,并请编制目录及页码,否则可能将影响对响应文件的评价。
一、谈判函格式
致淮安市直属粮食储备库:
关于谈判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谈判。
1、我单位经现场勘察和研究上述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谈判总报价按上述谈判文件、合同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承担任何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收到采购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将派出(建造师姓名、证号)作为本工程的建造师,并保证质量达到标准,在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我方同意按照谈判文件中第13条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谈判之日起计算90天,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成交,本响应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直到合同生效。如果在谈判后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我们的谈判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4、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5、如果我们成交,为执行合同,我们将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1条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6、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施工。否则我们的履约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谈判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签字)
职务:
日期:
注:请谈判供应商另准备一份空白谈判函,以备很终报价用。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
投标总价
采购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谈判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